我国已经连续十年专利申请量位居世界第一,且大幅领先于其余各国,但是,专利数量与质量存在较大错位。当前,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为保障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我国专利由多向优、由大到强转变,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已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点工作。专利审查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源头和专利工作的基础,早在2020年6月1日施行的新专利法第20条1款规定了“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缺少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落地实施的规定,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将强力支撑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施行,为提升专利质量、专利转化运用提供法制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于提升专利质量的考量在时间安排、审查制度设计、惩罚措施上均有明显的体现。
一、在非正常审查的时间安排上,对于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非正常申请和已授权的非正常申请均作了安排。
《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第一条规定了“申请日在2024 年1 月20 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日在2024 年1 月20 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即对申请日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非正常申请开启诚实信用原则的审查。
另外,《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第九条规定了“自2024 年1 月20 日起,请求人以不符合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为理由,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此条规定意味着自2024 年1 月20 日起,请求人可以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更进一步的,意味着请求人不仅可以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2024年1月20日起公告授予的专利权以不符诚实信用为理由提起无效,请求人还可以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2024年1月20日之前公告授予的专利权以不符诚实信用为理由提起无效,由此,在时间安排上设置了2024年1月20日之后开启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审查,并且闭环设置了2024年1月20日之前和之后(即所有)以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权,均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提起无效,即完成了对现存的和将来可能产生的获得授权但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权的排除的时间安排。
在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制性规范,不仅约束行政主体,也同样约束行政相对人,专利审查程序、复审程序、无效程序整体属于行政确权,对专利审查程序中通过不诚实信用获得的专利权,通过无效程序对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权不予确认,行政主体并不侵害行政相对人即专利申请人的信赖利益,也不违反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
二、在审查制度上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相应的设计。
首先,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作为全部类型的专利申请的授权的必要条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了专利初步审查要审查的各项,其第一款规定了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中审查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其第二款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的初步审查中审查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其第三款规定了外观专利的初步审查中审查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可见,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的初审阶段,全部都要引入对新细则第11条的审查。鉴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的初审即为其专利的授权阶段,因此,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的授权的必要条件包括诚实信用原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形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专利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弄虚作假的”,因此,对于发明专利的授权的必要条件同样包括诚实信用原则,至此,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所有类型的专利申请授权的必要条件均包括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成立专门审查工作组可以提高非正常专利申请处理的效率和判断准确性及标准执行一致。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了“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循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细则第十一条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因此,《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将违反新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等同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具体情形,企图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进行准确界定,以防止非正常申请的认定主观化和认定范围扩大化误伤“普通的申请人”,打击“普通的申请人”的积极性,也违背专利制度鼓励发明创造的初衷。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8种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分别为:(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但是,尽管上述8种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已经较为具体,但是,将具体专利申请的审查员作为认定非正常申请的主体仍然存在不小的认定难度和认定标准的不一致,诸如,第三条第一款中“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的规定与专利布局中申请人对一个产品从不同角度分别进行专利布局,这些专利往往是说明书相同或基本相同,权利要求书略有变化,如何将多件“雷同”的专利布局专利与“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区分开,存在一定困难;再如,第三条第二款“实验数据的编造、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中,审查员非实验人员,难以对实验数据的编造或者技术效果的好坏加以识别,另外,在学术诚信中抄袭的判断尚需成立专门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作为独立个体的审查员对抄袭的认定难以避免的代入主观判断而不准确;此外,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了“发明创造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其中变劣的发明申请有一种合理情形在于申请人识别到专利侵权风险时做的变劣的专利规避,如何将变劣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不得已时进行变劣的设计区分开,变得尤为困难。
因此,将《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专利申请的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线索得知,并初步认定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组成专门审查工作组或者授权审查员启动专门审查程序,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法律手续办理请求。”因此,专门审查工作组将成为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主要主体,审查员不能自行启动非正常审查的程序,只有获得授权的审查员才能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从组织上和人员安排上,提高了非正常专利申请处理的效率和判断准确性及标准执行一致。
再者,初审、实审、复审和无效阶段审查部门均可以主动启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程序。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规定了“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申请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此,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在识别到专利属于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可以主动介入,并在符合听证程序的前提下维持驳回决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规定了“合议组在下列情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专利权的取得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议组可以引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因此,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可以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提出无效请求,合议组在识别到专利属于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同样可以主动介入,并引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
至此,初审、实审、复审和无效阶段审查部门均可以主动启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程序。值得一提的是,《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向国外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中国和相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牟取不正当利益。”,近些年,非正常申请在国内分布广泛的同时,也有向国外申请蔓延的趋势,此项规定,避免了国内的一些申请人在不种枸杞、没有稻田、煤矿的荷兰申请枸杞和水稻种植专利的闹剧。
三、在惩罚结果上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明确了处理措施。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对该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五年内多次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其在该段时间内提出的专利申请均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其补缴相关减缴费用;(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四)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相关的专利申请数量;(五)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上述规定除在费用减缓上、征信上、资助或奖励的追还上做了规定以外,还可以看到一个亮点,惩罚措施还包括在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相关的专利申请数量,对此可以看出专利法法律法规的制定者一定程度上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嫉恶如仇”。
不限于此,《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八条还规定了对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行政处罚。对实施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甚至,对于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从时间安排、制度设计、惩罚措施上,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落地做了周全的安排,随着我国科技转型的深化,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中的落地实施,补齐了专利确权、专利保护和专利运用方面的短板,必将为实现专利高效转化,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之路提供强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