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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浅析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

作者: 来源: 日期:2024/5/22 10:15:32 人气:569
       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从该法条规定可以捕捉几个关键信息:
       1、区别于实用新型或发明对在先申请的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的在先申请,除了外观设计,还可以是实用新型或发明;
       2、在后申请的主题,相比在先申请,要求相同主题。
       其中,上述的“相同主题”,《专利审查指南》(2023)对此的解释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主题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附图显示的设计,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主题。
       那么,在具体实践中,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对于申请人来说如何利用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需要涉及到以下方面。

一、外观设计要求本国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普通情形

       普通情形: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主题名称相同,且各个视图完全相同
       即假如在先申请的名称是 汽车,在后申请的名称也为 汽车;且在后申请的 六视图及立体图(以及其他自定义图)和在先申请完全相同。这里的完全相同,以肉眼看不出差别为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照片拍摄形式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如果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申请时所采用的照片不建议重新拍摄,因为拍摄的照片由于相机拍摄的角度和光影很难重现,不能排除审查员看出差别点的可能。建议导出在先申请的原始照片进行提交,以避免审查员认定视图和在先申请不一致。
       满足以上要求,那么在后申请能够取得优先权,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视为撤回。


二、外观设计要求本国外观设计优先权不鼓励的情形

       1、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各个视图完全相同,但主题名称不相同
       即假如在先申请的名称是椅子,在后申请的名称为手机支架(椅子型);在后申请的 六视图及立体图(以及其他自定义图)和在先申请完全相同。
       部分申请人在提出在先申请后,发现同样的设计在其他领域也可以使用,而想到使用本国优先权来提出在后申请,采用完全相同的图片。但是这种方式是不可行的,即便在后申请的图片完全记载在在先申请中,两者也不属于“相同主题”,所以这种申请方式,在后申请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在先申请不视为撤回。不过在后申请由于和在先申请不是同产品,此种情况完全可以按普通申请进行申请,在先申请一般来说不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2、在后申请相比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增加了六视图中的一个或多个
       例如,在先申请提交了 主视图、后视图,省略其他视图,在后申请使用了与在先申请完全相同的主视图、后视图,并补充了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或立体图中的一张或多张视图。此种情况下,由于在先申请没有记载在后申请的全部内容,在后申请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在先申请不视为撤回。
       需要注意的是,例如地毯,通常申请时可以以 “本产品为薄型产品,省略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为理由省略视图,并且普通消费者应该知道地毯的上述省略视图是没有设计要素的,在后申请也不能通过增加视图的情况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特殊情况,在先申请省略视图的理由是:比如“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那么即使在后申请提交左视图也不影响获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又比如,在先申请虽然未提交左视图,但是其左视图由于在其立体图中能够清楚的显示,那么即使在后申请提交左视图也不影响获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同理,在后申请相比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减少了六视图中的一个或多个,一般来说也是不能取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
       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在后申请省略视图的理由是 “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那么即使在后申请不提交左视图也不影响获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3、在后申请相比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增加了六视图、立体图或自定义图中的要素
       例如,在先申请提交了六视图,在后申请使用了与在先申请相同的六视图,但其中有一视图中进行了修改。首先,对视图大幅修改肯定是不符合获得优先权要求的,这里不做讨论。此处讨论不容易察觉的细微差别,比如下图所示:
       可能部分人能够看出右图的中间的太阳间距比左图的太阳间距小,部分人觉得不能察觉。在不同审查员判断下也可能得到不一样的结论,所以这种修改一般不建议修改,审查员有可能判断优先权成立,也可能判断不成立。当然以上图例仅供参考,实际申请的图的改动情况可能远比图例复杂,完全有可能出现改动前后不容易被察觉的情形,对申请人来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斟酌。面对这种情况,下文将给出更加合适的处理方式。
       同理,在后申请相比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减少了六视图、立体图或自定义图中的要素,一般来说也是不能取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其中,存在一些特例情况,例如,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由于在不重要的设计图中存在例如国徽等 法5条1款规定不得授权的图案,在后申请要求其优先权并删除了国徽,这种修改可以被接受。

        4、在后申请相比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六视图及立体图完全相同,但改变了参考图的参考要素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看起来在后申请表达的内容好像没有超出在先申请展示的内容,但是,由于参考图的参照物改变,参考表达的内容也视为和在先申请表达不一致,优先权不成立。


三、外观设计要求本国外观设计优先权鼓励的情形

        1、通过要求优先权将原来的设计1扩展为设计1+设计2
       例如,申请人在先申请了图示外观设计,由于在后申请如果走普通申请很容易由于没有新颖性(在先申请满足与之实质相同,申请在前公开在后)而驳回,该情况下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进行操作就非常合适。并且,这种申请方式能够解决上述的不鼓励情况3。
       需要注意的是,在后申请的设计1与在先申请的设计完全相同,但是申请人对在后申请设计2进行了大幅修改,实际上属于上述不鼓励的情况3,那么,申请的走向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1、审查员要求删除设计2;2、审查员判定优先权不成立。
       类似的是,例如,申请人在先申请了套件中的套件1,在后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提交了套件2,虽然看起来是满足设计1扩展为设计1+设计2,但实际上属于上述不鼓励的情况2,不能获得优先权

       2、通过要求优先权克服重复授权以及合案申请
       例如,申请人在先提交了两件相似设计,但是由于是相似设计,根据专利法9条1款的要求,审查员只允许授权一件。那么通过要求这两件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可以提出一件合案申请,且保留了全部的设计。

       3、利用优先权进行整体外观设计和局部外观设计转变
       将在先申请的整体外观设计改为局部外观设计,将在先申请的局部外观设计改为整体外观设计。需要注意的是,在后申请仅允许将在先申请的实线改为虚线或虚线改为实线,一般来说不得增加或减少线条,如下图: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虚线部分不要求保护,在后申请也不得改变虚线部分,否则优先权将不能成立。

       4、利用优先权进行整体A的B局部外观设计和整体A的C局部外观设计转变
       将在先申请的整体A的B局部外观设计改为整体A的C局部外观设计。需要注意的是,在后申请仅允许将在先申请的实线改为虚线或虚线改为实线,一般来说不得增加或减少线条,如下图:
       5、利用优先权将在先整体外观设计转变为一件局部外观设计和一件整体外观设计
       根据本国优先权的规则,优先权成立后,在先申请视为撤回,那么申请人既要整体,又要局部的情况下。可以提出两件申请,一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请求保护整体,另一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请求保护局部。
       除了上述的情况,还可以在一件申请中同时提交整体和局部,比较有意思的是,在审查指南的修改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不得在同一申请中提出整体和局部”,但是在新发布的审查指南中删除了这一条。此外,审查指南中又明确规定了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主题名称必须指明其局部,也就是说,整体外观设计的名称必须是A产品,而局部外观设计的名称格式必须如 A产品的B部,那么整体外观设计的名称和局部外观设计不能合并称为A产品。经笔者研究,这类申请可以以《A产品及A产品的B部》格式为主题进行整体设计和局部设计的合案申请,并且在现有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中已经有不少上述申请模式的外观设计合案申请。


四、对申请人来说外观设计要求本国外观设计优先权可利用的情形

        规避在先申请恢复费

       例如,在先申请漏缴或未缴纳费用,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提交在后申请,规避恢复费用。


五、利用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为在后外观设计申请做准备

       虽然专利法第29条规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能够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本国优先权基础,但是在实践中以发明或实用新型为优先权基础的外观设计几乎没有。这种现状一方面是因为该制度还处于转变初期,企业尚未习惯性利用该制度,另一方面跟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本国优先权的要求有关。因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来说,要以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基础的话,就需要在先申请的说明书附图中清楚的记载该外观设计,但是由于专利类型的不同,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在文本附图中通常不会采用部件的全部六视图,这和外观设计申请有很大差别。
       但是,这也给与了企业和专利代理机构启示,在以后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过程中,可以考虑产品是否在后期有意向申请外观设计的保护,如有需求,可以在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的说明书附图中加入适合外观设计申请所需的六视图及其他视图,以便在12个月内有外观设计申请需求时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为申请人在专利布局上提供更多的选择以及减少相关的资金投入。

六、总结
       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制度,其立法的根本以及主要鼓励的方向是申请人在先提出申请后,有增加相似设计的需求,或合案申请的需求,其不鼓励的方向是申请人通过要求优先权去增加、修改在先申请,改变申请保护范围。因此,申请人需要按照以上讲述的情况善用、活用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制度。
       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在内容上不及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复杂,但在具体申请过程中有非常多的注意事项,欢迎企业或同行咨询和讨论。

作者介绍


       尤寅飞,苏州锦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机械部专利代理师,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先后在企业和专利代理所知识产权部门任职,担任过产品设计师、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师,已有8年知产行业经验。具有丰富的专利撰写、OA答复、复审请求及答复、专利检索及分析、专利申请流程相关咨询、专利无效、公众意见的提供等。

公司简介
       锦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注于高价值专利,坚定为优质、创新性企业提供全球化知识产权服务、致力于为国内外创新主体提供高端专业化知识产权解决方案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服务,为客户的创新成果保驾护航,为企业的长足发展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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